發布時間:2023-11-24 | 瀏覽:569
工信廳信管〔2023〕66號關于印發《“5G+工業互聯網”融合應用先導區試點工作規則(暫行)》《“5G+工業互聯網”融合應用先導區試點建設指南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: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戰略,加強“5G+工業互聯網”融合應用先導區(以下簡稱先導區)試點管理工作,發揮先導區試點引領帶動效應,促進“5G+工業互聯網”規模化發展,制定本試點工作規則。 第二條 先導區試點建設堅持政府引導、統籌規劃;堅持創新引領、先行先試;堅持因地制宜、注重成效;堅持開放合作、安全發展。 第三條 先導區試點旨在激發地方創新發展活力,加快推動“5G+工業互聯網”規模化應用,打造具有地方特色、可復制推廣的先行先試樣板,建成以先導區為核心,輻射周邊、引領全國的“5G+工業互聯網”產業集群和創新生態。 第四條 先導區試點流程主要包括申報、評審、批復、跟蹤評價等主要環節。 第五條 先導區試點的評審、批復、跟蹤評價等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,省級人民政府協調地方各級政府部門開展申報試點,并做好本地先導區試點管理工作。 第七條 先導區試點應基于5G、工業互聯網等相關基礎設施,通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、夯實基礎設施建設、推進融合應用創新、培育壯大產業生態、強化公共服務能力等舉措,推動“5G+工業互聯網”規模化發展。 第八條 先導區試點應參考《“5G+工業互聯網”融合應用先導區試點建設指南》中的各項要求開展建設,體現區域特色,具備創新性、引領性和示范性。 第九條 申報城市通過省級人民政府(計劃單列市可通過市人民政府)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試點工作方案。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通信管理局做好組織協調。 第十條 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先導區試點工作方案及相關支撐證明材料。先導區試點工作方案中,應當按照《“5G+工業互聯網”融合應用先導區試點評審指標》(見附件,以下簡稱《試點評審指標》)列明現有基礎條件,并制定試點期間分年度目標。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,申報材料不滿足《試點評審指標》中不可偏離條件的,不再進入評審及后續程序。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評審組依據《試點評審指標》對申請城市的試點工作方案進行評審。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評審結果,綜合相關情況進行審核。通過審核且公示無異議的,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復同意開展先導區試點工作。 第十四條 先導區試點期為三年,自批復之日起計算。獲得批復的城市依據試點工作方案,有序開展先導區試點建設。 第十六條 試點期間,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組織開展先導區試點評價工作,以星級體現試點建設質量(從一星到五星,星級越高表示質量越優)。 第十七條 試點期滿后,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復核工作,考核先導區試點工作方案目標完成情況。 第十八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,不予批復,已批復的撤銷,三年內不允許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互聯網相關項目: (一)發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、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等情況的; (二)提供虛假材料的; (三)不配合評價復核等相關工作的; (四)累計兩次星級評定為三星以下的; (五)存在其他重大問題不再適合先導區試點的。 第十九條 本試點工作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適時更新。 第二十條 本試點工作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。 附件:“5G+工業互聯網”融合應用先導區試點評審指標(2023年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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